化妝品標簽和功效宣稱是企業展示產品特征的宣傳文書,也是消費者所依賴的重要選購依據之一,對化妝品安全具有實質的影響作用。因此,《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標簽辦法》)及《化妝品功效宣稱評價規范》(以下簡稱《評價規范》)均對化妝品標簽及功效宣稱提出相關要求,相關從業人員深入學習、理解并把握這些要求,對促進行業規范化發展至關重要。
標簽規范化的統一與銜接
考慮到《條例》及配套法律文件體系對整體行業的巨大影響,我國監管部門為相關企業適應《標簽辦法》要求給予了過渡準備階段:《標簽辦法》正式施行時間為2022年5月1日;特定情形下亦可延期至2023年5月1日。《標簽辦法》的出臺系對2018年之前已發布的化妝品標簽管理文件的統一規范,包括2007年原質檢總局發布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2010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布的《化妝品命名規定》《化妝品命名指南》以及強制性國家標準GB5296.3-2008《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等。 總體而言,《標簽辦法》基本延續了我國化妝品標簽框架性管理要求。例如,新規下的法定標簽內容項目在GB5296.3-2008相關要求的基礎上,將現行推薦性的“使用方法”標注納入了強制性標簽項目之一。雖然《條例》對標簽瑕疵與標簽不合格予以了區分對待,相關企業仍不應忽視因標簽瑕疵造成的不良影響及相應后果。 為了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期待在《標簽辦法》正式生效前,相關國家標準可完成制修訂及公布;同時,相關市場主體宜結合相關立法要旨,依據《標簽辦法》進行標簽設計調整,或從嚴制定相關經營決策。 小樣標簽的重大變化 對于化妝品小樣(贈品、試用裝等)的標簽要求,《標簽辦法》較之GB5296.3-2008存在重大的變化。根據現行有效的GB5296.3-2008,無論化妝品小樣規格大小,均可豁免標注凈含量、全成分、產品標準號及注冊備案號。然而,依據《標簽辦法》第二十一條,無論是化妝品零售品還是化妝品小樣,化妝品的標簽要求應保持一致。僅當化妝品小樣的規格不大于15g或者15mL時,其標簽才允許發生簡化的特例,即銷售包裝可視面上必須標注的信息可縮略為產品中文名稱、注冊人或備案人名稱、凈含量、使用期限等。 除了銷售包裝上的標簽外,直接接觸化妝品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亦須標注產品中文名稱和使用期限,進一步保障消費者在實際使用期間對產品保有持續的知曉度。換言之,在《標簽辦法》生效后,對于規格大于15g或者15mL的化妝品小樣,其標簽要求與對應的零售品標簽要求應保持完全一致,而GB5296.3-2008的豁免情形將不適用于大規格的化妝品小樣。
值得提醒的是,《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相較于現階段尚未正式廢止或被替代的強制性國家標準GB5296.3-2008,《標簽辦法》的法律位階是規范性文件。當技術標準與法律規范文件之間出現效力優先評判時(例如兩者在全成分標注順序界限上存在不同的劃分要求),因不同情境下的解讀差異可能出現法律銜接的爭議。
功效宣稱需有充分科學依據
與我國先前化妝品標簽管理文件不同的是,《標簽辦法》著重強調了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真實、準確、完整地體現其實際功效作用,且功效宣稱須經過科學測試和合理評價。根據《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評價規范》等規定,功效評價方法及評價機構原則上可由企業依據實際情形進行選擇,但是對于特殊化妝品項下具有祛斑美白、防曬和防脫發功效的化妝品以及普通化妝品項下具有祛痘、滋養和修護功效的化妝品,應委托具有化妝品人體安全性與功效評價檢驗資質的機構依我國相關標準和測試方法開展檢驗評價工作。
考慮到現階段部分功效測試方法尚未正式公布,《評價規范》就功效宣稱依據資料的提交時限亦設置了一定的緩沖期。需要強調的是,由于所有的功效評價資料將通過監管部門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相關企業應確保其產品的功效宣稱基于充分的數據、合法的評價方法及確切的結論;不實的功效宣稱可能導致虛假宣傳的法律風險。
進口化妝品標簽合規不容小覷
新規下的進口化妝品標簽與功效宣稱管理要求,應與國產化妝品保持一致。由于各國對化妝品的監管尺度寬緊不一,部分進口化妝品所在國的監管要求無法完全符合我國《條例》的法規要求,可能出現醫療作用用語、功效評價不足、作用部位超范圍等標簽不合格的情形,尤其是對部分通過加貼中文標簽方式進口的化妝品而言,產品本身或存在較高的合規風險。雖然《標簽辦法》尚未生效,但是現階段若因違反禁止標注內容產生的標簽不合格情形,將違反《條例》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而面臨罰款乃至從業禁止等行政處罰。
化妝品標簽作為化妝品內容物外化展現的方式,應當真實、完整、準確地反映產品屬性及特征。對于《條例》和《標簽辦法》《評價規范》等配套文件提出的新規范,相關企業應予以高度重視、盡早制定調整方案、嚴格落實相關合規要求。